观潮 | 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之后,我们会看到什么?
作者 / 刘阳 黄敦苑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近日,广东省国资委宣布为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省内国企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制度,正式踏出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制度的第一步。
一、效率与公平的较量
律所备选库制度的设立与取消,其实是一场效率与公平的较量。
在2007年前后,部分省级国资委设立了律所备选库制度,遴选出部分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省内国资企业法律服务的供应机构,在一定时间内,入选律所对国资企业的法律服务形成垄断。深究其原因在于,当时中国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不够均衡,强所与弱所之间的差距较大,出于简化遴选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的考虑,建立律所备选库制度,通过设立门槛,筛选出部分优秀律所以满足国企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效率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
在近几年,中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整体服务能力获得了一定的提升,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机构具备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能力,且相对固化的律所备选库制度逐渐暴露出其所存在的弊端。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让更多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更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律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均掌有主动,实现自主选择的权利。
因此,律所备选库制度的存在与消亡是特殊时期的特殊选择,是效率与公平之间孰轻孰重的较量。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在这一时期更多体现的是公平,具有相同服务能力的机构,平等的站在统一的平台上。
二、取消律所备选库的影响
取消律所备选库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两部分。
(一) 直接影响
取消律所备选库的直接影响,简单可以归结为:来分蛋糕的人有变化了。为什么是有变化了,不应该是很直接的增加了吗?
1、 新加入者
过往的律所备选库制度极具排外性和垄断性,在某些地区逐渐沦为地方大所的“俱乐部”,如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规定:省国资委在审批省属国有企业有关事项时,对备选库以外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文书不予认可。四川省国资委出台《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省国企只能在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取消律所备选库后,国企的法律服务需求将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形式来确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虽然同样具有门槛,但相比一成不变的备选库制度来说,更多中小型律所、精品所、新成立所毫无疑问将获得更多的机会,这就是新加入市场的群体。
2、 原有者
原有者是指过往就存在于律所备选库中的律所,也是最早享用蛋糕的群体。当律所备选库制度取消以后,将有部分原有者在某些时刻离开餐桌旁。
在某公众号平台发布的《重磅!国资委发文取消律所备选库》的文章的置顶评论中有这样的一句话:“中介机构自己能干什么活,干什么样的业务都有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价。能胜任,符合本机构成本管理自然就会接业务,不能胜任不符合本机构成本管理的自然就不会接”。这就是我要讲的“暂时离开餐桌”的情况,对于实力强劲的原有者来说,某些不复杂的业务并不足以引起他们的兴趣,但碍于某些原因又不得不硬着头皮承接下来。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后,原有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简单的从市场经济角度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有一些解放的意味涵盖其中。
(二)间接影响
间接影响产生的根源是直接影响,即市场竞争参与者增加所带来的影响。
1、 对于企业产生的影响
(1) 成本的降低
律所备选库设立的初衷是通过标准,筛选出部分优秀的律所,满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那么筛选出来的律所无一不是在规模、品牌、服务能力上极具代表性的,这类律所的收费标准在同区域内相对略高。并且部分地区要求所辖区域的企业只能在备选库中寻求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导致企业的议价空间减少,失去外部比价的可能,从而渐渐维系成一种固有的价格体系。
而取消律所备选制度后,更多的机构参与竞争,企业在选择法律服务机构时,具有更大的议价空间和比价机会,除将相对复杂的案件委托给综合能力更强的律所之外,简单案件可以委托给收费相对低廉的普通中小所。两相结合,降低成本是必然的。
(2)选择更合适的服务机构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加细分,对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往在遴选律所备选库时,往往是从当前法律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未来所面对的法律问题考虑不足,且多以规模、业务、品牌等作为遴选指标,这无疑将一些规模不大,但在个别专业领域极具竞争力的律所排除在外,导致企业在选择律所时,存在错过最合适律所的可能。
取消律所备选制度后,所有律所在同一环境下公平竞争,部分律所凭借其不输于大所的专业能力,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企业根据具体项目提出极具针对性的招标要求,也可以“因地制宜”的选择更符合要求的法律服务机构。
2、 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
建立律所备选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入库律所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形成一种特殊保护,竞争压力较小,相对舒适的发展环境会导致律所的服务能力踏步不前,甚至稍有倒退。
而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让更多律所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建立良性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律所在良性的市场竞争中提升法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简单来讲就是鲶鱼效应。
湖南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律师曾讲道:“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3、 效率问题与恶性竞争
(1) 效率问题
前文有讲到律所备选库制度是效率与公平的较量,那么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必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效率。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虽然在成本和律师的选择上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企业不得不采取逐案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法律服务供应商,相比以往更熟悉的“老面孔”,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的律所必然会带来陌生感,进而导致遴选过程的延长,影响选择服务机构的效率。并且相对频繁的招标活动也会在一定程度导致成本的上升。
(2) 恶性竞争问题
备选库中的律所均为经过遴选的优秀律所,相互之间的竞争较少。在开放市场后,更多的律所加入竞争,部分律所在规模、品牌、服务能力等方面缺乏竞争力时,难免会将竞争的差异点放在价格上。甚至部分律师担心律所会为争夺市场,极力压低价格,造成恶性竞争,不利于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长久发展。
4、权力寻租问题
自律所备选库制度设立开始,“权利寻租”问题就一直被反复提及,从标准的单方面制定到程序的不透明,都在透露着一种“阴谋”的味道,更有律师直言“为某些律所量身定做”,因此也传出一些取消律所备选库的声音。
湖南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律师曾讲道:“各部门争相设立‘备选库’,入库资格将成为各大律所参与市场竞争的新门槛,众多律所为争取名额势必为相关部门和个人带来新的权利寻租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而在广东国资委宣布取消律所备选库制度后,关于“权力寻租”的担忧并没有减弱。这并不难理解,以往为入选律所备选库“权力寻租”是在固定时间内集中爆发,时效至下一次备选库更新为止。而取消备选库后,每次招标似乎都存在着“可操作空间”,更多的服务机构进入可选范围内,“权力寻租”也将呈现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特征,对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三、结语
每一项制度的诞生都存在其特殊的历史意义,每一项制度的消亡也必然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
2019年,我们观察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正在变得更加开放,曾经相对垄断的业务领域和市场,正在允许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这是中国律所进步的表现也是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必经过程,而中国律所和律师需要做的就是修缮自身以应对时代潮流的席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