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环境下,破产管理人的新要求与新展望
作者 / 刘阳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伴随而生的清算组制度成为此后20年间中国破产领域的核心制度。2006年,破产管理人制度得以确立,其服务范围从简单的破产清算拓展到破产重组及和解等程序。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并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经济工作部署,大量的僵尸企业开始关停、清算以及重组。伴随着法律服务需求激增,破产领域的体系建设也逐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协会、各级破产审判庭先后在全国各地得到落实。
2019年,深圳破产法庭与北京破产法庭先后成立,集中管辖制度使破产审判资源更加集中,有效的提升审判的专业化,有利于破产程序更好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这风起云涌的2019年,破产法律服务领域正在迈进一个新的时期。为此,法律品牌观察与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丽萍律师、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立新律师以及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巍律师围绕当前法律环境下,破产律师的新要求,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以及破产管理业务的纵深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
一、新形势下对破产律师的新要求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破产案件不再是简单适用破产法律程序的个案,而是要全面结合生产要素的系统工程,这无疑对破产重组领域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复合型人才已经是律师的“标配”,那么作为破产领域的律师都应该具备哪些能力呢?
(一)法律专业知识
在专业知识方面需要划分为破产法律知识、公司法律知识、破产衍生诉讼三个方面。
1、破产法律知识。把握好破产程序的每一个节点,安排好破产事务的时间,和做好进度管理,是破产律师必须关注和掌握的。
2、公司法律知识。破产重整本质上是对公司进行重组,公司并购重组相关知识、经验在破产法律框架下同样可以应用和发挥。因而破产律师应当是精通公司法、熟悉公司股权并购重组、公司资产和债务重组的律师。此外,公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还涉及劳动法律,对于职工债权的处理、劳动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还必须掌握劳动法。
3、破产衍生诉讼。破产企业原有的诉讼仲裁需要承接继续办理,程序中还可能涉及各类商事纠纷、侵权纠纷,需要熟悉民商事法律的规定。此外,破产法程序本身也产生各种不同的诉讼,包括破产债权顺序涉及的优先权问题、债权确认问题,破产程序中特殊的撤销权、抵销权、取回权等。同时,破产衍生诉讼还涉及大量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
邢立新律师总结道:“破产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侧重于商事业务,但同样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知识和运营管理能力有深刻的了解,从更全面、更专业的角度来综合的考虑问题,才能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二)宏观把控能力
在宏观把控能力上,邢立新律师与李巍律师别从破产案件本身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强调了破产律师大局观与宏观把控能力的重要性。
邢立新律师认为:“破产律师不仅仅是律师,还有企业管理职责,因而还肩负着社会责任。部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纠纷众多、金额庞大、职工众多,经常涉及到群体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破产律师要有一根弦,在程序中应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从不同方面起到社会管理的作用。
李巍律师讲道:“在经办案件过程中,律师的思路要放开,眼光要长远,对案件的分析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比如能否重组、通过什么方式重组、重组不成转成清算的话是否能达到处置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
(三)沟通与协调能力
在采访中,三位律师均强调了破产律师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并列举了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债权人、股东、债务人、职工和投资人在内多方主体,以强调破产管理协调工作的重要价值。
秦丽萍律师认为:“破产案件中无论是担任管理人还是为特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都要求律师具备与各方沟通协调的能力,与各方实现良好合作,顺利推进破产重整项目。”
李巍律师认为:“处理破产案件时的沟通不仅仅是传统的与破产审理法院、债权人的沟通,还包括与资产买受人、重整投资人、银行等机构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邢立新律师强调道:“破产律师要有团队有协作,不可能单打独斗,或者能够统领团队,或者能够团队协作。破产律师还要能够与多方主体沟通,要有协调能力,能够了解不同主体的诉求,传达不同主体的声音,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四)政策的深度解读能力与对市场的敏感观察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类型企业破产过程中,难免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因此律师必须掌握对国家政策和法规的精准理解,以帮助客户在特定问题判断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秦丽萍律师思索后讲道。
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背景下,破产律师要有敏锐的市场发掘能力,在企业存在破产原因前或陷入债务危机初期就应发现并识别,提前进场对企业进行完整的调查了解,从而为后续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奠定基础。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仍需完善之处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问题
在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问题上,邢立新律师与李巍律师的观点稍有不同。
邢立新律师认为:“破产管理人职责不够明确,需要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选任机制、报酬机制,积极开展履职能力培训,并加强对个人管理人的重视。”
李巍律师则认为:“法律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范围,但缺乏配套制度来保障管理人职权的行使,尤其是调查取证权的缺失,管理人无法调取破产企业的银行流水,尚需法院出具调查令委派管理人团队中的某位执业律师调取。”
(二)破产重组投资人的招募问题
在重整程序中,在债务人的股东不愿意或无力追加投资时,往往需要招募外部投资者向债务人投资,来实现破产企业的复兴。在投资人招募的问题上邢立新律师与秦丽萍律师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邢立新律师认为:“目前缺乏一个机构能够对接投资人与破产企业,一个破产重整的对接平台无疑会更好的推动破产重整事务,目前全国破产管理人平台在这方面还没有发挥作用。”
而秦丽萍律师则认为律师应当具备各类资源招募及调配能力,并讲道:“在破产案件中战略投资者的引入至关重要,未来对于管理人资源调配和融资途径的需求会逐渐增多,通过获得增量资源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三位律师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
邢立新律师认为:“破产企业往往陷入流动性危机,没有可供支付的财产,在破产管理事务中,需要管理人先行垫付资金作为破产管理费用来推动企业的运营,这无疑使得管理人需要考虑自身的运营成本,缺乏场外的破产运营资金来推动破产事务,是管理人制度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李巍律师认为:“国内极少数地区建立了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破产案件都是仅余少量的资产甚至根本无产可破。按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样的案件管理人很难收取报酬,基本都是自担成本、亏损办案,极大的打击了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秦丽萍律师则讲道:“针对管理人报酬较低的问题,目前有个别地区财政部门出台了解决无产可破案件公益资金的相关政策,但支持力度有限。未来可考虑增加各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解决本辖区内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但应做好“无产可破”案件判断标准,保护管理人权益。”
可以看出三位律师分别从引入场外资金、推广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和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三个方向来解决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
(四)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
围绕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三位律师都认为管理人的选任应更多考虑如何确保重整效率和良好效果。
邢立新律师认为:“破产管理人的竞选不能将公开选聘沦为选任免责工具,可以考虑通过管理人分级制度采取摇号或者轮选,避免竞选中的人为因素,同时需要注意,在确定一定的管理人范围和分级制度后,应当注意避免大案过于集中。”
李巍律师认为:“根据破产管理人经办破产案件的经验以及办案效果对管理人进行分级,视破产案件的重大、复杂程度在相应级别管理人名单中通过摇号、招标等方式选定管理人,确保案件能够由合格管理人办理,保证办案质量。”
秦丽萍律师认为:“目前管理人选任机制侧重以随机方式公平产生,较少考虑担任管理人期间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因素。近年破产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问题愈加复杂,在法定期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管理人而言形成巨大挑战。在不超期与保证重整效果之间,管理人往往选择前者,由此并不能真正帮助企业实现本质上的转型脱困、优化升级。”
为保证债务规模巨大的重大破产项目的重整效果,秦丽萍律师还认为应当适当推行联合管理人机制,“不同的破产管理人,往往在专业、资源、经验等各方面有各自不同的优势,联合管理人机制可以通过将各具优势的管理人机构组合起来,互相弥补,通力合作,形成更强合力,推动破产重整项目更高效地开展。”
三、破产业务领域的纵深与外延
破产重整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领域、角色多元化。三位律师均认为随着破产法向更为广阔和纵深的方面发展,破产律师需要从更多的角度切入到企业破产业务中,发掘破产业务新的增长点。
邢立新律师认为:“律师既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也可以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提供重整法律服务,参与重整程序,还可以作为债权人律师申报债权、出任债委会、参与重整投资、债转股等,甚至作为外来的重整投资人的律师,策划、设计投资方案,参与破产重整等。在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往往更加信赖帮助其完成重组的管理人团队,此时管理人团队也可能会延续作为重组后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后续的法律服务。”
秦丽萍律师讲道:“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除僵治困的工作已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的行业中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大量面临债务化解困境,化解债务危机的难度显著增加,参与化解所需要的各种要素日益丰富,所需要用到的各种工具日益复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方都需要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这对破产业务从业人员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李巍律师认为:“未来的破产程序除传统的破产管理手段外,债权人方面可以多关注破产债权的融资,投资人方面可以关注破产债权的收购,而管理人可以基于破产财产处置与不良资产相关机构展开进一步的合作。”
除此之外,破产律师可以为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为政府发挥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和作用提供法律支持,推动地方政府采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出清“僵尸企业”,拯救支柱产业。
四、结语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在2016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重整案件1041件,比2015年上升85.2%。我国破产案件数量自2013年出现拐点后连续五年保持上升,破产领域一片繁荣。通过本次探讨我们看到市场繁荣的背后,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律师还存在很多有待提升之处,在未来制度需完善,律师能力需加强,只有如此我们才能面对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