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我们的观点 >

研习社|解锁律所英文名称后缀使用的正确姿势

作者:李磊、矫旭、赵宇航

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呼的部分,是品牌基本要素中最重要的元素。国内律师事务所往往比较注重中文名称的设计,以展示律所的文化底蕴和内涵,但是对于英文名称则处理的相对简单,大多采用了中文名称
拼音+Law Firm的方式,这种命名方式适于所有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么?

 

我们在为某律所提供品牌咨询时,客户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律所英文名称的后缀到底该怎么写?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LLP都有律所在用,他们的区别是什么?怎样使用才更严谨?

 

为了给客户一个更严谨、全面的答复,小编认真开展了调研,并就此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中欧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刘云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中欧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刘云

国外律所根据法律要求,律所名称后面就是律所性质,现在大多数国外律所都采用LLP;国内律所法律上称之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要求注明有限合伙。国内早期的律所仿照香港用Law Office(工作室或者律师楼),但是国内使用最多的还是Law Firm,至少在翻译上不会出现语义错误。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后缀,首先必须考虑合法合规问题,其次再考虑传播问题。很多跨区域的品牌所,由于各个区域对名称的法律规制不同,在各个区域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须要强调全球标识的统一性及可识别性,这是客户最关心,也是最体现事务所品牌管理的问题。

 

另外,通过对国内外各大律所名称的调研,以及众多研究资料的挖掘和对比,小编发现了律所英文名称的后缀选择的几个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英美法系国家的律所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是由“字号+律所性质”组成。所以,律所名称中常见的英文后缀LLP、LLC、PLLC、CO.等代表的是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1、LLP是美国、英国律所采用的最广范、最普遍的运营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在美国,后经过各州不断吸取经验和改进,该制度得以逐渐完善。目前美国大多数州的高风险职业合伙,采用的都是“升级”后的有限责任合伙,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第二代的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的事情承担有限责任,在成本、税收等方面各自独立核算,不过是对外形式上的联合,合伙人之间可能是共有一个商号,也可能只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摊公共成本,这种合伙制度可以在律所遭受恶意诉讼以及天价赔偿时,对其进行保护。[1] 

 

英国受到美国的启发,在2000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00》),由公司法而不是合伙法进行调整,拥有和合伙人分离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更多地像公司,只不过在税收上只是单重征税,并且内部决策机制上更多地强调合伙人的参与管理,并且允许一个人设立。[2] 

 

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名称最后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合伙”或者缩写为“LLP”。

 

目前,英美绝大多数律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

 

2、PLLC由LLC衍生而来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被认为是美国法借鉴大陆法系的产物,是一种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既享受公司的有限责任又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没有股东大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成员的性质没有限制,成员的数量也无限制,管理模式可以是成员管理或信托管理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LLC是各种公司中设立条件限制最少的。[3] 

 

美国还为牙医、律师、投资经理等专业知识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种规制放松的公司形式,即专业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职业群体组建专业公司或专业社团,其成员必须拥有职业执照,公司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有一些州允许这些团体按照LLC的形式组织,就称之为专业有限责任公司(Professional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PLLC)。[4] 采用这种模式的律所如,Ahlers & Cressman PLLC、Christensen O'Connor Johnson Kindness PLLC。

 

3、公司化的律所,以CO.为后缀

 

部分国外律所是公司形式,所以他们的后缀是& associates或者& co.,例如Richard Wang & Co.、W.K.TO&CO.。

 

 

 

中国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多以英文翻译为主,常见的英文后缀有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S 等,只有部分改制后的律所以LLP为后缀,体现出律所性质。

 

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有详细规定,但对英文名称并无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经过广泛调研,我们发现国内律师事务所使用的英文名称后缀主要有如下四类:

 

1、Law  Firm

 

Law  Firm是国内绝大多数律所使用的后缀。firm翻译成中文有公司、企业、商号、商行、工作集体的意思,适用于提供服务的事务所,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这种翻译主要源于中文的直译,并没有准确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2、Law Office

 

Law Office是成立较早的律所仿照香港律所采用的,有办公室、律师楼的含义,Office的用词也体现了律师事务所较为注重精专,而非一味追求规模的理念。目前采用这种翻译的律所如,汉坤(BEIJING HANKUN LAW OFFICES)、环球(Beijing Global Law Office)等。

 

3、PARTNERS

 

PARTNERS在牛津词典中的一层含义即合伙人(one of the people who owns a business and shares the profits,etc.)。部分律所选择使用PARTNERS,如,海问(BEIJING HAIWEN & PARTNERS)、方达(FANGDA  PARTNERS)、天达共和(East & Concord PARTNERS)。

 

4、LLP

 

我国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适用于职业合伙,即“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性质的合伙也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ty Partnership,下称LLP)的一种形式。新法推出后,我国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陆续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如果按照英美律所的命名规则,这些进行改制的所则应将事务所英文名称的后缀改成LLP。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大所采用了这种命名方式,如,大成(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LLP)、君合(JunHe LLP)。

 

虽然立法层面没有对律师事务所品牌命名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但是起一个好名字、正确的名字是品牌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一个好的品牌名称不仅能展示事务所的理念和文化,还能够恰如其分的传达事务所的业务和组织特点。品牌无小事,起名需谨慎,你选好英文后缀了么?

 

 

 
 
参考文献

 

[1]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7页。

[2]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7页。

[3]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0-91页。

[4]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1页。

 

注:因为涉及国外法律等专业问题,调研结果难免存在争议,欢迎大家积极指正和讨论。

欢迎转载,可联系小编授权,凡是转载文章均请注明出品单位和文章出处,如有侵权......记得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