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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岳军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本文曾于2009年刊登于《中国律师》,法律品牌观察获岳军老师授权,进行连载推送。
讲述人简介
岳军, 1967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司法部恢复初期调部机关,先后在公证律师司、公证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工作,曾任处负责人、司负责人。其亲历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公证制度重建和发展的过程,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拓荒人和见证人之一。
上期回顾
恢复律师执业机构
参与律师机构设置工作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后,随着老律师的归队和新律师的考核准入,在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指导下,律师机构作为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载体应运而生。这些都是由国家出资,按国家核定的编制设立的律师工作机构,名称为法律顾问处。例如北京市就陆续成立了第一法律顾问处、第二法律顾问处等。早期挂着醒目牌匾的“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就设在前门东大街。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考虑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称谓相一致,同时也考虑与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法律顾问室相区别,经研究,司法部同意将律师机构名称逐步统一改为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当时的法律顾问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逐步设在县、市、市辖区。有的地、州也报请省司法厅设立了法律顾问处。各个法律顾问处互不隶属。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执业机构的直接审批和备案,以及全国律师机构设立的宏观指导和审核备案。当初我在律师管理处,我的职责是具体负责包括律师机构设置在内的律师组织管理工作。对于机构设置条件,我们处依照《律师暂行条例》的原则规定,也拟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其基本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和章程;
2、有国家拨付保证开展工作相应的资产;
3、有核定编制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律师。
对于这些基本条件,除我们自身掌握外,还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执行。
在律师机构恢复重建过程中,随着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建设立的省、市、地、县各一个律师机构已不适应需要。为了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生产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好地贯彻便民原则,1984年领导责成我代部拟写了《关于加强律师工作,采取多种办法增设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应当改变目前县、市及市辖区只设一个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可根据实际需要多设几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可建立以特邀律师为主、有兼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政法院、校、系和法学研究单位可以建立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地(市)司法局可设立归其直接领导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设立专门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为适应对外开放经济活动的需要,在每个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可建立几个按专业分工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该《意见》由部领导审批,于当年的10月8日发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执行。
此后,不仅一般专职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逐步增多,也出现了法律院校或综合大学法律系报批的以法学教师组成的兼职律师事务所,如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报批组建的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北京经济学院报批组建的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报批组建的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还出现了离退休政法干部组建的特邀律师事务所,如北京市第五特邀律师事务所。上述的专职律师事务所或兼职所、特邀所,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审核批准,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业务指导,与组建单位共同领导和管理。
截至1988年底,我国共设置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3300个左右,其中从事对外经济法律事务的所200多个,律师1000多名。有的地方还成立了海事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事务所。
当初,由国家出资和核定编制成立法律顾问处的模式,且多种形式地设置律师机构,今看确已过时。但我以为应当历史地看这个问题,从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急剧增长考虑,从尽快恢复和发展律师事业的要求出发,当时的做法都是很有必要的,是有积极意义的。
创设部属法律服务机构
参与机构组建和审批工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鉴于律师队伍刚刚恢复,数量较小,律师机构设立尚少,法律服务范围和领域均显严重短缺。司法部领导考虑到社会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并考虑到部里确能对各地律师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起到示范作用,适时决定:调集法律界法学界的资深人士和崭露头角的后起之秀,设置一个部属法律服务机构—中国法律事务公司。
在时任部长邹瑜、副部长朱剑明,部党组成员、原副部长陈卓和我国律师界的老前辈、部原顾问王汝琪指导下,公律司司长谭文玑与其他同志进行了一系列筹备工作,包括机构设置、场所安排、人员选调、拟文报批、成立庆典等事项。我们司配合人事司考察选调了曾在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在深圳市司法局任副局长的吴念祖同志到部,派任中国法律事务公司总经理,选调了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工作多年的任继圣、原在社科院研究生院办公室工作的高宗泽、在部研究室工作的王明义和宋扬之、公证律师司工作的赵霄洛等同志到公司开展律师业务工作。司法部还聘请了外交部著名国际法专家宦乡同志为公司董事长。1985年2月12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开业招待酒会,法律界和经贸界朋友参会,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到会予以祝贺。后来,中国法律事务公司更名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在中国法律事务公司成立前后,为了满足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并迅速增长的经济领域商务投资金融贸易法律服务的需求,以荣毅仁为董事长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贾石为会长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张国基为主席的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郑拓彬为部长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先后以本领域法律专业服务需要为由,依据本部门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法律人才为条件,先后向司法部行文,要求成立律师工作机构。
从严格意义上讲,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是不宜以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法律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但根据当时的实际国情,司法部先后审查和批准了贸促会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环球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中信律师事务所),中国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长城律师事务所。这些所均由司法部和报批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考核审批和业务指导,报批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从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当初批准以上五所(法律顾问处)的顺序是:中国贸促会法律顾问处(环球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处(中信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归司法部直接管理)、中国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挂靠全国侨联)、长城律师事务所(挂靠经贸部)。从这五个部属所以后发展的实际看,这里走出过司法部副部长,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更多的则是虽无担任行政要职而以精湛法律服务默默奉献社会的资深律师—顾宪成、翁思钰、冯灼筠、庄惠辰、高隼来、柳谷书、王守茂、胡明正、曾俊伟、徐世章、严昂谦、王明义、方扬春、唐厚志、肖志明、郑书君、高培基、陈启迪、徐鹤皋、梁钦汉、李道然、张宏久、苏毅等,他们在当地乃至全国起到了开拓律师业务尤其是涉外律师业务的表率作用。
司法部恢复后,我初期在公证律师司律师处一直分做组织工作,后来成立组织处作负责人,是上述部属五所成立包括审批工作在内的具体承办人,也是后来审批同意成立的部属康华律师事务所(原挂靠康华公司,后更名康达律师事务所归司法部直接管理)、天平律师事务所(挂靠中国法学会)等所及其律师的管理者、服务者。每当看到这些律师所的兴旺发展,分外感到欣慰,因为我都曾为他们服务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