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 B座1017A
-
Tel.+(86)-10-65083967
(周一至周五10:00 a.m.to 6:00 p.m.)
作者 / 岳军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本文曾于2009年刊登于《中国律师》,法律品牌观察获岳军老师授权,进行连载推送。
讲述人简介
岳军, 1967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司法部恢复初期调部机关,先后在公证律师司、公证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工作,曾任处负责人、司负责人。其亲历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公证制度重建和发展的过程,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拓荒人和见证人之一。
上期回顾
十七
发展境外法律服务工作
参与筹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澳门,是我国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又一重要窗口。在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逐步开展境外法律服务工作之后,如何依托澳门这一窗口,继续发展境外法律服务工作,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问题。经过几年酝酿,1990年,在澳门设立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被提到司法部的议事日程上来。
作为当时具体负责境外法律服务机构设置的工作人员,我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原为有限公司)的初期提议者、参与者和主要承办人。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为了解决澳门居民、法人回内地办理民事法律事务和从事经济贸易活动所需证明问题,1990年9月25日-28日,时任公证司组织处长的我和朱乐群司长一起,在以外事司司长徐景峰为团长的带领下,赴澳门对公证方面的问题进行考察之后,认为在澳门设立中国法律服务机构,解决澳门居民、法人回内地处理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所需证明和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是很有必要的。新华社澳门分社积极要求司法部在澳门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并表示负责与澳葡当局的协调事宜。回京以后,我在拟写的向部党组关于赴澳门考察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在澳门建立中国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议和方案。部领导原则同意我们的意见,责成公证司以中国公证员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向司法部呈交关于成立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正式请示,我承担了具体拟文。随后,部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的审批权限的规定,责成公证司代部起草给国务院审批部门的请示报告,我代部拟写的《关于成立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请示于1991年2月19日成文,经朱乐群、徐景峰和全国律协常务副会长陈卓3同志核稿,由时任部长蔡诚同志予以签发。后来因国务院港澳办提出“鉴于清理整顿驻港澳中资机构的工作尚未完成,在此期间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机构”,以及此期间新华社澳门分社在澳门中旅社设立了法律服务部,改变了支持司法部在澳建立机构的态度,此事就被搁置下来了。基于工作所需,建立驻澳机构确实必要,时任公证司司长徐健同志和我先后在1993年、1994年给分管副部长张耕同志两次拟文催告此事。在时任办公厅主任贾京平同志协助下,司法部向中央政法委任建新、罗干二位领导同志送去报告请予支持。后在司法部又具文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申报后,国务院港澳办终予1995年6月21曰复函,同意司法部在澳门注册设立“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时任部长肖扬同志责成包括我们公证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办公厅、律师司)做了一系列筹备工作,并就有关业务事宜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进行联系与沟通后,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终于得以成立。1996年11月26日,公司在澳门举行了开业仪式,司法部派出了由办公厅、外事司、计财司、律师司、公证司组成的代表团到会祝贺,公司正式对外开业。
但因公司在澳门注册登记时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徐健同志经请示部领导,同意按澳门注册登记要求,后以徐健、庄仲希2人名义注册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国务院港澳办批准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后又换成沈白露和我的名义。该公司在法律上是私人公司,负有无限责任。我曾先后向张耕、刘飚二位副部长建议,为完善法律手续,司法部应与澳门公司责任人签署一个协议,明确公司的归属及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防发生责任不清和财产上的纠纷,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失。这样做于公于私都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是司法部创设的、在境外登记注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又一专门机构。公司的业务范围,经研究,司法部于1996年5月23日作了如下授权:
一、为澳门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涉及中国法律的资讯、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包括:民事、经济、刑事以及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出具、审核并加章转递澳门公共和私人实体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文书;
三、审验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发往澳门使用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并代当事人领取此类文书;
四、以公司在内地办事处名义出具发往澳门使用的公证书;
五、代理内地当事人在澳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澳门法律允许的其他法律业务。
在澳门公司业务范围上,需说明的是,公司一成立徐健总经理就向部里提出承担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的加章转递业务,此项业务海协会负责人唐树备先生是同意的,当时司法部分管港澳台工作的张福森副部长和分管公证律师业务的张耕副部长都很同意。我当时是公证司副司长,对此是非常支持的。时任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的管振茹同志也很支持。遵照福森和张耕二位部领导的要求,我责成公证司工作经验丰富、在台港澳处负责涉台业务的处级干部张起方同志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工作的意见”。此后我又多次向部领导口头或书面报告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终由于多方面原因一直未能实施。但从另一方面讲,这给该公司今后的工作业务留下了发展空间。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成立后,逐步开展公证、律师两项业务,并于2001年成立了中澳律师事务所。澳门公司尽管所在域面不大,经济不如香港发达,且非司法部授权部门(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中旅社法律服务部)也承办中国法律事务,遇到不少工作和业务上的困难,但还是在困难中前进,逐步得以发展,取得了相应的成绩。该公司坚持“立足澳门,依托内地,面向世界”的发展方针,竭诚为澳门居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驻澳中资机构、公司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成为沟通澳门与内地的桥梁和纽带,同时逐步加强了与内地、港台和国外法律界的联系和合作。其设立和发展,赢得了澳门各界和1999年成立的澳门特区政府的支持和欢迎。
十八
努力做好涉台公证工作
参与涉台公证事务管理
1980年公证制度恢复不久,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就发往台湾使用。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居民赴大陆探亲、旅游之后,台湾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也发往大陆使用,公证文书往来日益增多。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一直存在很大障碍,1989年之前,大陆公证机关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只有5000多件。特别是1991年3月,台湾当局委托“海基会”对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单方“验证”,把大陆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私文书对待,使大陆出具的公证书在台湾使用受到严重阻碍。此后,在中央和国务院关注下,司法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不懈努力,终于1993年4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汪辜会谈”(汪道涵和台湾辜振甫会谈)中签署了《两岸公证文书查证协议》。双方约定就涉及继承、收养、出生、财产权利等10项公证事项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此《协议》的签署使长期困扰两岸的公证文书查证问题得以解决,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从此走上了规范化轨道,为大陆涉台公证业务的开展和公证文书的相互使用创造了良好条件,这为两岸同胞的交往和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很大方便。从《协议》生效至1995年底,大陆办理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达128461件。
为搞好涉台公证工作,我所在的公证司先后于1989年12月25日-29日,在湖南岳阳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公证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于1991年11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于1996年11月14日~1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全国公证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一并召开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会。这次会议还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同志及香港公司庄仲希、黄安江先生、委托公证人协会翁家灼、张永贤、傅德祯先生参会。作为公证司负责人之一,我参与并主要筹备和组织了贵阳会议,和徐健(己赴澳门公司工作)、段正坤、管振茹及张纪军、邓甲明、江晓亮等同志一起参加了贵阳会议。会上,张耕副部长作了“提高认识,服务大局,努力做好涉台公证工作”的讲话。会议总结了履行《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查证协议》以来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研究如何解决涉台公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办理涉台公证的制度,并探讨了如何在两岸经贸交往中充分发挥公证作用的途径和方法,部署了此后一段时期的涉台公证工作。贵阳会议之后,公证司向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公证工作的意见》。
1997年1月3日,时任部长肖扬同志在《司法部情况反映》(第132期)刊登的“涉台工作在促进两岸同胞往来和经贸关系发展中发挥了有效作用”上批示:“正坤、岳军同志:公证工作在世界上法律地位都是很高的。我国的公证工作几年来有很大进步,在‘大服务’的思想指导下,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稳定做了贡献。看了涉台公证工作在涉台工作中起了有效作用,甚为欣慰,望继续做好此工作,并请将94-96年的情况收集在一起,出一期‘要情’向中央领导反映。”1997年2月13日,就加强涉台继承公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事宜,我代表公证司与国台办综合局副局长、海协会副秘书长刘刚奇同志进行了商讨。2月26日,原副司长(时为巡视员)管振茹同志出席了司法部在深圳召开的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成立大会。4月28日-5月7日,台湾公证学会大陆地区访察团以学会常务监事、台湾“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长吴启宾先生为团长,以学会常务理事、花莲高分院院长吕潮泽先生和学会顾问、海基会副秘书长李庆平先生等为团员的一行14人到大陆访问和考察,我和公证司的同仁接洽了他们,并就两岸公证文书往来事宜进行了交流,由邓甲明同志陪同前往各地。
十九
重视和推进律师立法工作
参与律师法草拟论证
关于律师立法工作,建国初期曾做过探索,立行过法律规范性质的关于律师工作的行政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和健全,律师立法工作被重新提到国家议事日程。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司法部常务副部长李运昌作了关于起草律师暂行条例的报告,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是建国后第一个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规范律师工作的法律。
1980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尤其是随着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制定律师法以代替律师暂行条例确有必要。为此,司法部恢复初期曾借调江苏的资深律师汪洋和吉林的资深律师冯彩金等到公律司帮助修订《律师暂行条例》和探索起草《律师法》的工作。之后,我所在的公证律师司逐步启动了修改《律师暂行条例》、起草《律师法》的工作。及至1989年3月,司法部又布置公证和律师分司3个月后的律师司进一步具体着手起草律师法。主要是沈白露及杜国兴同志和律师司诸位新老同志艰辛努力,我和一些在公律司做过律师管理工作的同志只是积极参加过早期起草过程中资料提供和草拟稿有关问题的研讨和论证。律师司起草小组的同志历时8年之久,七易其稿,交由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审定,至1996年5月1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制度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充分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特色和时代特征。《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进入了一个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当年5月16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学习和贯彻《律师法》电视、电话会议,时任部长肖扬同志在会上作了学习、宣传、贯彻《律师法》的工作部署。
二十
重视和推动公证立法
参与《公证法》的起草工作
关于公证立法工作,公证制度恢复不久,司法部就非常重视,向国务院建议,向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反映,积极予以推行。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公证法规。这一法规的实施,大大推动了我国公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过几年贯彻公证暂行条例的工作实践,司法部依据《条例》于1986年12月4日和1991年4月1日又先后颁发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在对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统一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复议程序等重要内容,促使我国公证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在公证立法的逐步进行中,我国的公证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前已简说1991年全国已设置公证处2933个、公证员发展到15972人;至1992年,全国公证处数量增至2981个,公证员发展到16204人,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972万多件:1993年,全国公证处数量增至3066个,公证员发展到17000人,公证业务发展到100多种:1994年,我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已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1995年,各项公证业务有了更大增长。
随着上述公证工作的迅速发展,如何配合立法部门加强公证立法的工作被提上公证司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实现公证工作的法制化,促进公证工作全面持续深入发展,司法部在抓紧修改《公证暂行条例》的同时,于1993年又决定启动对公证法典的起草工作,以为报送国家立法机关正式立法做好前期工作。作为公证司组织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我参与了《公证法》前期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
曾记得,自1995年底我们将《公证法》(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局(现法制办)以后,为促进《公证法》早日出台,公证司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进行此立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从1996年4月份开始,我参与了同国务院法制局的宋大涵、李建、青锋、卢云华等有关负责同志对《公证法》送审稿交换意见,并和青锋、李建、卢云华、毕英达等同志一起对送审稿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公证司参加修改的还有江晓亮、邓甲明,正坤、马月娥也偶有参加。5月至6月,我实地参与了公证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在北京、天津两市公证处进行的调研,在京联合召开了“公证法”专家论证会。具体筹划组织与中国公证员协会一起在湖北宜昌召开了由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参加的公证法论证会,基层公证人员及管理人员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会议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7月,司法部还派出了由时任法制司副司长的肖义舜和公证司副司长的我为正、副团长、与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马森述、司法部司协局张明、外事司石金兰等组成的中国公证立法代表团,对法国和瑞士这些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考察。我们考察了两国公证人的性质、公证人的条件和任免程序、公证事务所的形式、公证人组织、公证项目、公证业务管理、惩戒、赔偿和职业保险等问题,将国外有益的经验吸收到《公证法》稿中。8月,公证司又组织人员对公证法中必须公证的事项进行了理论研究。修改过程申,我们还编印了外国法规资料,供立法部门参考,邓甲明同志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前期起草工作吸取了我国公证实践的经验教训,采纳改革开放后的公证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外国公证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公证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公证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公证工作的任务、基本原则、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工作程序、法律效力、社团组织等方面,作了规定。我、江晓亮、邓甲明都曾是具体执笔人,李梅、张起方、宗玉惠等处负责人、老同志和后起之秀牛文忠等都给予了很大支持,做了许多工作,公证司全体同仁为公证法早日出台付出了许多心血。立法草稿总是一遍又一遍讨论,一遍又一遍修改。直到我离开公证司之前半年即1997年3月,我还在成都召开的公证法座谈会上,与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副司长青锋等同志听取陕西、四川等地公证员对公证法修改稿的意见。公证司的草拟稿为后期报送立法工作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作为草案,及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正式出台《公证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十一
重视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参与组织沈阳和武汉两次工作会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的工作着重点逐步转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不断加强,经济部门除了采用既往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以外,对采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以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间不长,1984年时,专职律师也只有一万人左右,律师人数很少,远远满足不了全国100多万个工矿企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企业对法律的需要。为了使法律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在专职律师难于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司法部非常重视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此,司法部于80年代中期先后于沈阳召开了《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工作座谈会》,于武汉召开了《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我与所在的公证律师司并教育司的相关同志,先后参与组织了这两次重要的工作会议。
在1984年沈阳会议之前,我和晏福增同志受司领导指派与教育司白春国、赖惠玲同志一行4人,于3月20日离京,赴辽宁、吉林进行了为期14天的为厂矿企业培训法律人才的深入调查。辽宁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景红锡、吉林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孪树昌及两省教育处负责人和我们一起进行了调查。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大型厂矿企业较多,省司法厅在委派专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同时,非常重视为企业培训自己的法律人才。许多企业如有一万多名职工的航空企业沈阳黎明机械公司、近三万名职工的沈阳重型机器厂以及辽宁精密仪器厂、大连机床厂、抚顺抚新钢厂、抚顺煤炭电机厂等都派员积极参加法律培训班学习,并先后成立了本企业的法律室。从1981年5月至1983年初,辽宁省司法厅和地、市司法局在两年时间里,先后为企业培训了三批法律人员共926人。这些法律人才回本单位后,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本单位的法律室。截至1983年底,辽宁省建立法律室137个。企业法律室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负责人当好参谋;参与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签订、审查经济合同,避免经济损失;为企业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收回拖欠款、加速资金周转,依法维护本企业合法经济权益;代理本单位参加经济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洽谈;为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法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具备律师要求条件的部分企业法律室的同志后来还成了兼职律师(当年沈阳黎明机械厂的一位兼职律师潘公明因法律服务工作出色,不仅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后来成为第五届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省培训法律人才的做法也很好。我们一行4人于4月3日返回北京后,我代表调查组拟写了“辽宁省为厂矿企业培训法律人才的调查报告”,晏福增代表我们拟写了“辽、吉调查简要报告”,报部、司(公律司和教育司)领导审阅,引起了部、司领导的重视。此后,我又根据向各地陆续了解的情况,于5月3日拟写了“关于各地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的情况汇报”,报部、司领导审阅,引起了部、司领导对此项工作的进一步重视。
为开创律师工作的新领域,为推进企业培训法律人才,经我和其他同志具体联系和组织,司法部于当年5月21日至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14个省、市司法厅(局)公证律师处、教育处负责人,国家经委法规局、教育局、企业管理局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司法部公律司司长谭文玑、教育司副司长王化然和我们组织此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在辽宁大厦举行。会上由已开展这项工作的辽宁、上海、河北、江苏、安徽、浙江的同志介绍了做法和经验,对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行了讨论。谭文玑同志怍了总结,提出了今后要求。会后,我拟写了《会议纪要》,经谭文玑司长审定,报部领导审阅。
沈阳会议之后,各地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又有了新的发展,截至1984年底,司法行政系统主动协助经济部门为企业培训了5000多人,已结业的有3500人。结业后,其中有2000多人在企业中兼办法律事务,有400多人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知识,起参谋作用。有的人员经过一段实践,符合律师条件的经当地司法厅(局)批准,授予了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共有350人,他们在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利用时间参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直接为社会上的经济事务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各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逐步深入发展,谭文玑司长责成我代公证律师司于1984年12月26日整理了“各地培训法律人才,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文稿,经其审定,报送部领导参阅。
为深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根据部、司领导部署,我参与了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的有关组织事宜。经过筹备.1985年5月30日至6月2日,司法部与国家经委在武汉武钢联合召开了“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部分省、市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部公律司由我和梁来芝及杜国兴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交流了经验,讨论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司法部副部长朱剑明、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在会上讲了话。
武汉会议肯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指出设置法律顾问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指出,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形式,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聘请专职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会后,又有许多大、中型企业率先把这项工作抓了起来。
二十二
成功举办“国际公证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参与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
1990年以后,应当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已在我国初步建立中,并日益健全。面对当今世界,各国间的交往愈来愈密切,交流和合作逐步成为各国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和其他国家公证事业的发展,恰为这种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拉丁国际公证联盟作为有影响的国际公证组织,为密切各国公证界的联系作出了很大努力。在1990年拉丁国际公证联盟来我国访问之际,与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就在北京合作召开国际公证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达成了共识。随后,司法部组成了会议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筹备工作。作为公证司分做组织工作的公务员,我和本司以及外事司、计财司、行政司的有关同志具体进行了会前筹备工作。会议召开期间,徐景峰、徐健同志为正、副秘书长,我和组委会成员张耀臣、云玉璞、王兆新、周强并郑勇、江晓亮、李和平、康煜、王福家、刘南征、张纪军等同志分别具体负责有关会务工作。我是中方接待组组长,王福家同志是中方接待组副组长。大家一起为成功举办这次国际公证会议作出了应有努力。
1991年11月20日至22日,“国际公证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北京昆仑饭店正式召开。这是我国举办的第一次国际公证会议,会议主席为时任公证司司长、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朱乐群和拉丁国际公证联盟主席德莫斯。雷洁琼副委员长、王芳国务委员到会祝贺。司法部时任副部长、会议组委会主任鲁坚致开幕词后,大会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证制度比较研究”、“公证人在非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公证人在外国对华投资中的作用”三个议题进行了研讨,我国肖峋、柴发邦、张绳祖3人作为报告员,分别就三个议题发了言,西班牙的西蒙桑托加、比利时的魏茨、阿根廷的本桑诺也分别就三个议题发了言。中外双方交换了意见,研讨会开得很成功。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公证员协会首次提出倡议,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拉丁国际公证联盟组织有关成员国的公证人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书,相互为本国出具资信证明,并供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合资、合作项目作为参考依据。这一倡议立即得到了拉丁国际公证联盟和许多国家公证人组织的赞同。会后,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和磋商,协议书文本经过多次修改,并征得当时国务院经贸办和经贸部的赞成和支持,在拉丁国际公证联盟的主持下,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朱乐群代表本会于1993年10月在意大利罗马与意大利、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瑞士、墨西哥、哥伦比亚、阿根廷、巴拉圭、多米尼加13个国家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公证人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这是“国际公证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的又一重要成果。
二十三
适时组建海南省司法厅
参与部协助筹建考察工作
1987年,中央关于行政区划的决定将海南行政区从广东省分离出来,成立海南省。组建海南省司法厅主要依靠海南省委和省政府,而司法部也给予了帮助和支持。为帮助海南省筹建司法厅,司法部于当年11月上旬从机关各司局抽调司、处长专门成立了赴海南考察小组。考察组组长为计财司司长吕宗德,成员有计财司副司长云玉璞、人事司副司长王立、劳改局副局长王明迪、劳教局处长卢才、教育司副司长杨永磴和公律司的我共7人组成。11月12日,时任副部长蔡诚同志同考察小组谈话,向我们布置了调查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根据蔡副部长的指示,吕宗德同志于11月15日代表考察组拟出对“海南岛(筹建省)司法行政工作调查计划”发给我们每个成员,请我们提出修改意见,并结合制定本部门调查提纲。我此前已于12日拟就了“关于赴海南岛考察公证、律师人员和机构的调查提纲”,并已征得本司刘法合司长和丁增祺副司长审核同意。
司法部赴海南考察组于1987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对海南岛司法行政工作现状进行了考察:对筹建海南省司法厅问题与省筹建组组长许世杰以及海南行政区政法委书记曹文华等同志交换了意见;听取了海南行政区司法局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的汇报,并实地考察了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文昌、琼海、万宁、陵水等县以及琼山监狱、琼山劳教所、罗牛山、仁兴、乐东等劳改农场。我作为考察小组成员,对海南岛公证、律师工作现状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文化结构、业务管理、经费管理和业务培训方面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
回部后,我于12月15日拟写了“关于赴海南岛公证律师情况调查的报告”,在情况报告中并提出了5条建议:为海南省加速培训法律人才,提高现有公证员、律师的业务素质;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要逐步扩大。司法行政机关在搞好宏观管理的情况下,要给律师事务所更多的自主权;适量增加海南公证、律师编制,扩大海南公证、律师队伍;帮助海南引进法律人才,提高海南公证、律师队伍的质量;请部里给予适当帮助,尽快改善海南公证、律师的办公和居住条件。我的这一调查报告及建议在公证律师司司务会上进行了汇报,丁增祺副司长明确表示同意所提建议,并发表了可否考虑内地一些力量强的律师所在几年内给海南工作上以帮助的意见,12月20日上午,我们赴海南考察小组又向部领导蔡诚同志作了全面考察情况报告,蔡诚同志在肯定考察成绩的同时,记得曾强调了以下几点:海南司法厅组建之初,一开始就应以改革精神搞好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厅长人选要在全国范围内考虑,要懂法的,要有开拓精神的,最好50多岁,特别要懂经济法的(其后选调的第一任海南省司法厅长李继林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先后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和司法厅工作,基本符合选任条件),此事由人事司负责;公证员、律师要增加,由公律司负责。增派律师,可由公律司跟上海市、广东省商调懂涉外的高级律师支援海南省;增派法学院师资,要和国家教委商谈,教育司负责;还有海南的监狱、劳教工作,蔡诚同志都讲了指导性意见。这些意见,都在海南省司法厅组建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