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 | 法治创建岁月拾零——司法部机关履职漫忆(六)
2019 年 12 月 4 日
新闻

作者 / 岳军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本文曾于2009年刊登于《中国律师》,法律品牌观察获岳军老师授权,进行连载推送。


讲述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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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军, 1967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司法部恢复初期调部机关,先后在公证律师司、公证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工作,曾任处负责人、司负责人。其亲历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公证制度重建和发展的过程,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拓荒人和见证人之一。


上期回顾

讲述 | 法治创建岁月拾零——司法部机关履职漫忆(五)


二十四

参与司法行政工作综合调研活动

深入实际学习、服务、检查和指导工作


深入实际,面向基层,是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重要环节。历届部党组历来强调机关工作要面向广大基层,非常重视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实际开展专项或综合调研活动。1997年4月,司法部从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抽调人员分成六个调研组到12个省(区、市)搞调查研究,是司法部恢复重建后类似活动比较突出的一次。这次调查组的任务是检查了解各地监狱、劳教所管理方面的情况,“三五”普法方面的情况,公证、律师和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由此促进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稳定工作,促进“三五”普法和各地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深入进行,从而带动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发展。


4月5日,经部领导部署,由时任劳教局副局长王运生和公证司副司长岳军为正、副组长,与公证司李梅、劳教局李东伟、宣传司宓世民、律师司吴全能同志一行6人组成的调查组,赴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为期24天的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活动。


我们调研组是4月5日当天到达山西省太原市的。在山西省,我们南下运城北上大同,先后到太原市、晋中、临汾、运城、夏县、大同等地,在内蒙古,我们先后到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东胜市、达拉特旗等地,先后和两地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一起,深入监狱、劳教所、律师所、公证处、司法所,深入工矿企业、城镇街道、农村乡镇、农民田间炕头,与基层司法干部、公证员、律师座谈,与工人、农民交谈、征询意见,详细了解监狱管理、劳教所管理、公证工作、律师工作、法制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王运生同志重点负责检查和帮助研究两地监狱工作和劳教工作的情况、经验以及问题和建议。我重点负责检查和帮助研究解决两地公证工作、律师工作、法制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一些做法、经验、成效以及问题、措施和建议,包括两地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改革的现状和下一步设想,律师和公证队伍建设的情况、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的措施、建议,以及两地“三五”普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问题、设想和建议,可谓情况了解甚多,获得收益颇丰,下去不下去大不一样。这次调研,同志们都很辛苦,有时连夜赶写调研情况小结材料,有时不顾疲倦饥饿星夜赶路,大家毫无怨言。我们对这次调研的情况分别向山西省政府领导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我们的建议。回部后,我们第一调查组汇总了调研报告,于5月20日对两地调研情况向部里作了翔实的汇报,缜密提出了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思路和建议,交了一份比较满意的答卷。在这次调研活动中,我们还遵照张耕副部长指示,借这次调研机会,在内蒙古召开了公证人员座谈会,对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的《公证法》送审稿听取基层公证人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报部领导和国务院法制局。


在这次调研活动中,我们与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工作、生活在一起,耳濡目染了基层工作的艰苦。深深感到:没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坚实基础,就没有国家司法行政事业的兴旺发展。


二十五

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日子里


1997年9月,我从公证司副司长任上奉命派驻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任副总经理,于美丽的濠江之滨,为不负组织重托,广泛联系澳门各界同胞,努力打开工作局面,与同事们同甘共苦,风雨同舟,相互支持和帮助,在境外认真做好中国法律服务,渡过了一段难以忘怀的岁月。


在澳门公司的日子里,我们的工作得到了驻澳中央联络办公室的支持,也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使我公司的法律服务业务发展受到了影响。如由于历史原因,澳门中旅社法律服务部从广东聘请公证员、律师,承办了本属于司法部机构并需经司法部批准方可开展的公证律师业务,冲击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这些需要我们面对实际,顺应时势,一方面向上反映静待中央有关部门协调,一方面坚定按照司法部党组的要求,发挥桥梁和窗口作用,扩大社会交往和联系,在团结中央其他派驻机构同时,千方百计突破业务瓶颈,拓展业务领域,尽可能地多做一些中国法律服务事项,推进公司健康发展。


作为司法部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授权,我和同事们将公司业务具体分为三类开展:



一是审核转递业务。对澳门公共与私人团体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件,进行翻译审核转递(因为澳门立契官公署和私人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书均为葡文,无法直接发往内地使用),同时审验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发往澳门使用的公证书;


二是公证业务。除直接出具公证书发往内地使用外,还代办澳门居民须向内地申办的如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和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书;


三是律师业务。办理与内地有关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涉及国际经济贸易、外商投资、公司上市、金融、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保护、海事及商事法律事务等中国律师能够开展的各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我在澳门公司工作的几年中,公证司原司长徐健同志和律师司原司长沈白露同志先后在公司任过正职,我主要协助他们工作,承办分管方面的工作,主要分管并具体承办公证业务和审核转递业务。但在正职因事离岗空缺时,我只有担负起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包括公证、律师两项业务。粗略回忆,我在澳门主要参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从内地遴选公证员和律师,逐步充实公司队伍,并做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常联系中央驻澳机构如中联办及其法律部、外事部(后撤销)、台湾部、人事部、公关部,联系驻澳中资公司如南光集团公司及中土公司、中保公司、南粤公司等,做好本公司与这些机构和公司的团结,积极参加中联办等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和会议,征得这些部门的支持;


应邀参加澳门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重要庆典和社会活动,加强与澳门各界的沟通,扩大司法部派驻机构在澳门的影响。如适时会见特区政府司法事务局局长张永春、出入境管理局局长李文俭、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检察院检察长何超铭等,与他们进行工作交流;


与澳门律师建立了良好的业务联系,如力图律师事务所林笑云律师、公正律师事务所赵鲁律师等;


参与和台湾法律同行交流业务。如接洽以台湾海基会原秘书长焦仁和为负责人的信和国际律师事务所来访,与焦仁和先生进行业务合作座谈;


开展与内地公证处如广东省公证处、广州市公证处、福建省公证处等公证处的业务合作,开展与香港律师如吴少鹏、顾恺仁律师等和内地律师如珠海律师的业务合作;


为内地司法系统访问澳门提供服务,如为河北省公证访问团和佛山市法院访问团访问澳门,积极与特区政府司法事务局、立契官公署、澳门法院商谈,并参与了接待;


在公司发展不顺,遇到困难和问题,并非公司能解决时,具文或回部向福森部长、秀夫、建章、张耕、刘飚副部长并胡泽君主任等如实汇报,且从积极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获得部领导的支持,稳定公司,渡过难关,使澳门公司转危为安,重又发展。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为扩大公司影响,提高知名度,改善办公条件,方便当事人,澳门公司办公地址由开业时设在租用的位于罗理基博士大马路的南光大厦,搬到澳门中心区与特区政府相邻的南湾大马路“凯旺商业中心”,后经我们公司领导共同谋划,与产权单位协商,大厦更名为“中国法律大厦”,更名后随有几家律师事务所入驻此大厦,逐步形成了法律服务的氛围。


澳门啊,澳门!我断续工作和生活过五年的地方,我和同仁们拓展中国法律服务的在水一方。那里寄托了我太多的憧憬与追求,那里留下了我太多的眷念与情思。澳门经济繁荣,民风朴实,风景秀美,回归后政通人和。别后澳门,我魂牵梦萦!离开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我心里总是默默祝愿她茁壮发展!


二十六

参与基层司法行政事务指导

积极稳妥推进“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开展过渡性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健全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中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工作职能。这项工作是法制建设整个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对于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和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1992年,中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对刑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按照中央要求,司法部将安置帮教办公室设在监狱管理局.1997年又改设在基层工作司。其任务是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公安部、劳动部等部门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会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和对外协调事宜,并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2002年9月,我从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履职完毕,奉调返回部机关,于10月份到基层工作司任职服务,其中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协助司长抓这项工作。这项工作司里同志们前几年已作出了很有成效的努力,打下了好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在2002年12月24日参加了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小组办公会议之后,于2003年2月27日,协同本司主要负责人杜茂参加了张福森部长主持的刑释解教协调小组会议,于2月28日和杜茂同志及谢玉妮处长与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季勤副主任一起,就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政策问题,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法鸣司长、刘丹华副司长、贾丽处长等交换了意见。3月11日又与中央综治委办公室罗建平主任、季勤副主任一起,就看守所、拘役所今后所涉安置帮教相关问题,与公安部十三局郭振久副局长、办公室尹云主任等交换了意见,还就安置帮教工作软件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到三局进行了请予配合的协调。随后,我与谢玉妮同志和中央综治办季勤、窦朝晖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贾丽同志于3月18日至3月30日到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南华县、大理市、丽江市纳西自治县和安徽省合肥市、白湖农场(监狱)、黄山市祁门县等地,深入监狱、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调查研究,就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衔接管理、帮教工作(包括就业优惠政策)等方面问题了解情况,寻找经验,与两省省委政法委并司法、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座谈,交换意见,听取建议。


回京后,我们调研组的同志拟写了调查报告,提出了深入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向部里作了汇报,并将报告送中央综治委和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参阅。7月中旬,我参加了安置工作优惠政策的修改。7月下旬,参加了中央综治委举办的省(区、市)综治办主任研讨班,在研讨会上作了发言,并参与了对“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意见”的修定。此后,2004年8月中旬,我赴哈尔滨参加了“全国安置帮教理论研讨会”,并代表基层工作司和司长王珏作了讲话和发言。2005年1月28日,我与李冰同志参加了由中央综治办召开的年度工作总结会。


通过试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通过立法逐步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健全过程中提出的又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部积极配合中央综治委和立法部门,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和立法,适时推进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以确保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社区矫正属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属基层法律事务。司法部把这项工作的调研和推进、配合立法部门立法的任务,也交给了基层工作司。我到基层司工作以后,根据司里工作需要和分工安排,除了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外,也参与了社区矫正方面的有关工作。2004年8月下旬,我和本司谢玉妮、杨健、陈煊同志一起,就社区矫正工作综合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赴试点省浙江省和试点市上海市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我们对诸如矫正对象的适用条件、矫正机关的权限等矫正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应邀参加了我们这次调研过程中的立法探索活动。此后,在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注重基本制度和基本工作建设,建立社区矫正长效机制方面,在注重信息统计,建立信息软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方面,在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业务培训方面,司里同志们都做了大量工作,我也参加了这方面的有关工作。


在基层工作司期间,我还参与了人民调解工作调研。针对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日趋增多的情况,我和本司刘建东并最高法院民庭韩梅等同志于2003年11月5日至7日赴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和高碑店市调查,为此后召开的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并全国民事调解工作座谈会做了准备;针对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立户难、资金短缺等问题,我与费翔红和计财司刘凯超同志一起于2004年夏天赴山东和江西进行了调研,主要考察了司法所立户列编和办公场所及设施建设等事项,回部后拟写了报告,提出了加强司法所建设及资金投入的具体建议,为征得国家发改委对司法所建设资金投入决策提供了依据。


我为国家司法行政事业鞠躬努力20余载,风雨无阻,站完了最后一班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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