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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爆发让一切始料未及,在全民抗疫的同时,中国经济也正遭受着一定冲击。一种观点认为,大量企业会因无法度过“寒冬”而走向破产,因此律师破产业务将迎来新风口;另一种观点则从我国困境企业走入破产程序周期较长的特点,以及国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等角度,预判疫情不会直接导致破产数量激增。
两种推测并非空穴来风,那么,在当前大环境下,疫情究竟会对破产业务产生哪些不确定因素?2020年破产热是否会延续?破产法律服务领域发展有何新趋势?破产律师会遇到哪些机遇或风险,该如何把握和应对?“破产大年”是否即将来临?
法律品牌观察邀请到中咨律师事务所韩传华律师、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邢立新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邦炜律师,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
疫情之下,破产领域的变与不变
回顾2019,破产领域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破产法庭、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九民会议纪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上市公司重整、东亚破产重组论坛等,一时间破产业务成为行业热点。
在破产案件数量方面,就目前已经披露的数据看,去年上海法院系统全年共审理破产案件750件,同比上升83.4%;北京、广州两地法院系统审结破产案件也呈大幅上升趋势,如下表。
北京、广州两地法院系统
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对比
而2020年本是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的关键之年,突如其来的疫情,以及各地政府先后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国民经济影响巨大,经济形势难以预判,增添了破产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
在新形势下,破产热潮会否延续?破产领域会发生哪些新变化?疫情有将带来哪些不确定因素?
邢立新律师
非一时风潮,破产“热”会延续至2020年。一方面,因经济下行导致的破产需求仍然持续。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外贸加工制造业企业破产,产能过剩以及去产能政策导致的房地产、能源、基建行业的企业破产,加上今年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将导致大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餐饮业、零售业、制造业、消费服务业等企业走向破产,各类实体企业的破产,还将导致金融行业的风险积聚以及逐步开放竞争加大后的金融企业的破产。预计2020年企业破产的整体趋势会呈现大规模的中小企业破产、特定行业的大型企业破产并发的状态。
另一方面,给予破产环境的政策利好依然持续。2019年在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司法作用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司法解释、各项行政措施等。破产领域也在完善破产立法、设立破产法庭、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允许跨区域破产管理人竞聘、以及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等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这一趋势在2020年仍会进一步深化。此外,疫情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预计2020年破产案件会有激增,并可能以中小企业破产清算居多,但不能确定的是增量的大小。
最后,无论从国家、法院、管理人,还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角度,破产重整对各方都存在益处,也是我们所追求的。但企业破产重整受到经济形势、突发疫情、未来走向、投资人意愿等多方面的制约,无法实现重整的企业依然要进入到破产清算。2020年预计很多企业会寄希望于重整,但最终仍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而进行破产清算。
徐邦炜律师
我们预计2020年破产法的热度还会继续延续。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以及各地政府先后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国民经济影响巨大。短期来看,疫情对餐饮、旅游、电影、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从中长期看,疫情导致的需求和生产骤降,必然会对投资、消费、出口造成明显冲击。因此,我们预计将有大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陷入经营困境,除非能够及时解决困难扭转局面,否则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陆续进入破产程序。
但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也因为疫情的发生而“起死回生”。例如苏州一家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已经在2019年12月26日被法院发布了破产公告,马上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疫情爆发后,考虑到防疫急需大量口罩等防护产品,而该公司也具有生产口罩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紧急决定许可该企业恢复生产,并要求管理人尽快寻找相关行业内的专业人员和投资者。鉴于这一情况,该公司后续很可能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获新生”。
韩传华律师
较之去年,疫情会导致2020年企业破产数量的成倍增加。除中小型企业外,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和城市建设公司等企业的破产数量也将增幅明显。但除案件量外,其他方面不会有实质性变化。
市场化竞争带来企业的优胜劣汰,但企业继续经营对于社会稳定、劳动就业和财政税收等具有重大意义,从这一层面出发,可以预测2020年企业破产将侧重于企业重整。
二
破产领域的方向性扩散
在2019年,破产案件从传统的煤炭、钢铁、纺织行业向IT、医药、化工、物流、房地产、电子商务、装备制造等全行业扩散。对于其中原因,三位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徐邦炜律师
我们认为造成破产领域方向性扩散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方面,受到中国深化经济改革、行业结构性调整、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无论在哪一行业,企业的优胜劣汰、新陈代谢是难以避免的现象。特别是在2015年前后,很多领域内都有创业团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当大潮消退之后,其中很多企业都陆续面临经营困难。
第二方面,这两年来国家开始逐渐转变了观念,越来越注重通过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不能再为了“维稳”而限制市场主体申请破产,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为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提供便利,同时还在去年开始了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初步探索。
预计破产案件在2020年会继续向全行业扩散,经营失败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将逐渐成为各行业的常态;同时,自然人破产制度也将逐渐从温州、台州等试点城市推广到其它地区。
邢立新律师
破产案件涉及的行业向全行业扩散,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例如经济下行压力,以及银根抽紧,突发疫情的压力。但总体上不同行业的破产原因是不同的。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破产是由于产能过剩;国家控制房地产泡沫,控制贷款导致银根抽紧;房地产行业重资本、长周期的行业特征。如高风险性的IT行业,前期高研发成本、高智力投入,设定研发方向错误和持续研发投入中断都会导致破产。餐饮业、旅游业的季节性及集中性等。从根本上说,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行业的自身特性、整体经济形势以及企业经营决策等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破产案件向不同行业延伸,越来越多元化,在重整计划、资产估值、财产处置等方面会对相关参与机构、尤其是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行业、不同问题,管理人开出的药方应该也是不同的。目前管理人还更多的属于法律业务专家,如何更好的从管理角度出发,从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角度给出切实的重整方案,应当是专业化管理人追求的方向。而随着管理人队伍的逐步加强和扩大,分工也会细化,向更为深刻的行业专业化方向发展,也许会成为未来管理人发展的趋势。
韩传华律师
除政策垄断行业和技术壁垒企业外,一般企业的产品都是供大于求,产能过剩。凡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只要其产品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就只能低价竞争,并造成经营亏损。长期亏损企业的最后结果只能是破产。
一直以来,中小型企业在长期亏损情况下之所以能继续维持经营,主要靠偷漏税费和借款。大型企业在长期亏损情况下之所以能继续维持经营,主要靠做假账和融资借款。
由于金税三期基本断绝了中小型企业偷漏税的机会,以及做假账成本愈来愈大,融资借款渠道愈来愈少,所以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其产品没有竞争力,亏损情况无法改变,债务无法偿还,最后只能破产。
三
破产领域“三化”发展新趋势
2019年,最高法院批复成立8家破产法庭,扎实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全国多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陆续建立,都证明了破产领域正在向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新趋势。
韩传华律师
破产法庭与各地的管理人协会陆续建立,会使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以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成倍增加。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水准,都将显著提高。同时,随着破产案件增加,管理人执业风险也将增加。
徐邦炜律师
各地破产法庭和管理人协会的陆续建立,将进一步促使破产业务朝着专业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破产业务其实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独特性,破产程序也与一般的法院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过去很多法院一直在比照处理一般诉讼案件的方式处理破产案件,甚至按照一般诉讼案件的审限制度来考核法官对破产案件的审结率,这显然是非常不科学不合理的。另外以前很多破产管理人都是从事其他业务类型的律师兼职担任,但现在已经出现越来越多专门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破产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也日益增多,这非常有助于提高破产律师的整体专业水平。
邢立新律师
破产法庭成立以及集中管辖案件是破产界的标志性大事,也是成立破产法院的必经过程。专业破产法官心无旁骛的审理破产案件,利于提升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因而更好地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和成长。
破产管理人协会则对管理人之间的业务交流,提升管理人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准,具有良好的作用。同时,协会能够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用,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约束管理人不规范的行为,提升管理人整体的执业素养,在社会上建立管理人的诚信共识和公信力。
四
跨境破产迎来发展新机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全球经济周期性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背景下,跨境破产已成为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新常态,针对2020年跨境破产领域的发展趋势,三位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判断。
徐邦炜律师
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的刘贵祥大法官去年曾经公开表示,最高法院正在积极推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将就跨境破产管辖权,外国破产代表及债权人的地位与待遇,对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和方式,对外国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外国法院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案例;但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尚未就破产程序的协助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目前我国法院主要依据互惠原则解决跨境破产的司法协助问题。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我们预计2020年中国法院可能会更积极地依据互惠原则处理跨境破产案件,例如探索为外国破产案件提供司法协助的可行方式等,以便为日后《企业破产法》修订时确立跨境破产的相关规则积累实践经验。
邢立新律师
近年来大型企业集团多以综合性、多元化为发展目标,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对外投资、吸引外资、中外合作与交易比比皆是、方式多样,尤其是大中城市、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跨境投资非常多。这是现实的需求。
从法律面层,对于跨境破产案件的承认与协助执行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法律障碍仍没有突破。目前有个别案件从程序上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对国外企业破产的承认和执行,还主要在实际上的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还限定在个案的实际操作层面。是否采纳《跨境破产法示范法》,在立法层面是必须要解决的,一旦在立法上有突破,跨境破产案件将会激增。
在未来的破产案件中,通过立法解决跨境破产问题,可以有效处理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资产,也可以提升境外债权人、投资人对我国的制度信心,提升其对我国营商环境的内心评价。
韩传华律师
跨境破产案件,在《企业破产法》中早有规定。2020年跨境破产业务会有,但应该不会激增。所谓跨境破产案件,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境内企业破产,其有财产在境外,境内企业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置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涉及到跨境破产问题;二是境外企业破产,其有财产在境内,境外企业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置破产企业在境内的财产,涉及到跨境破产问题。
随著境内破产企业的增加,境内破产企业在境外有财产需要跨境处理的案件也会相应增加,但不会激增。
五
细分领域下,破产律师的新空间
中国深化经济改革、行业结构性调整、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导致,各行业企业的优胜劣汰、新陈代谢难以避免;加之近年国家层面观念的转变,越来越注重通过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经营失败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逐渐成为常态。行业的细分也必然不在话下,那么新时期,破产律师将在哪些方面获得新的业务空间呢?
邢立新律师
破产行业处于一个上升阶段,行业发展机会非常多。除了常规的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律师、债权人律师,还可以作为重整投资人律师,策划、设计投资方案参与破产重整,或作为不良资产收购律师。破产重整程序中财务顾问、金融顾问、管理顾问等各类专业公司也少不了律师。随着破产重整案件的增多,为弥补单一投资人资金不足,投资基金、破产重整基金等应运而生,这里面也不能缺少律师。
前面谈到行业专业化问题,未来基于行业之间的巨大差异,在行业管理人细分之下,必然业务也会相应细分。另外,跨境破产业务,基于其对语言和文化沟通了解的需求,不同地区、国家的破产业务如同其他律师业务一样也有可能逐步细分。还有,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台,预期会有大量的爆发,个人管理人制度可能就要提到日程上。
徐邦炜律师
(1)较之美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等较为成熟的破产法体系,中国的破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受过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影响,很多制度和规则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这一方面导致了实务操作方式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给律师创造了很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会。例如,预重整制度已经在中国崭露头角,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对其尚无直接规定,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规定,庭外重组阶段的表决结果能够有条件直接带入重整程序,这是中国预重整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突破与里程碑。今后债权人、债务人在预重整阶段都需要更加谨慎地决定是否签署、如何签署庭外重组协议,因此也更加需要律师在该阶段提前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随着法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日趋完善,债权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获得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和获得救济的渠道,例如债权人享有对债权确认结果的异议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权、对管理人重大财产处置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权、对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资料的知情权等等。由于破产案件日趋复杂化、专业化,债权人在行使该等权利时越来越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甚至需要直接聘请律师代其向管理人/法院提起相关申请/诉讼。我们认为,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未来在这一领域也是大有可为。
韩传华律师
企业破产法实施已有十多年,随着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管理人责任愈来愈多,执业风险愈来愈大,从律师、会计师以及相关清算专业人员中将逐渐产生一个专门的个人管理人行业。个人管理人行业的发展,短则三、五年,长则七、八年内,有可能变为现实。届时,现有一家中介机构或者多家中介机构共同担任管理人并囊括破产企业全部事务、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况,将变成管理人主要由个人担任,个人管理人与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契约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专业职能,分散并化解管理人风险。
六
新形势新发展,破产领域的关注焦点
面对新形势下破产领域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邢立新律师认为2020年破产领域的关注焦点将有以下三个方面。
邢立新
第一,破产团队建设是核心,培养优秀的破产律师、法律专家,懂法律、懂企业、懂财务,提高内在知识含量,提升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为客户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第二,注重管理系统建设,推动信息化管理和办公是解决管理人繁重工作的必然趋势。
第三,加强横向交流与合作,律师、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之间,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保持各方专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和相互理解,使沟通无障碍,才能达成快速推进和重整成功的目标。
韩传华律师
2019年最高院先后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近期各地陆续设立破产法庭,以及疫情给很多企业造成的雪上加霜,预示着新形势下破产案件将大量增加,金融机构债权人话语权将明显增强,破产审判工作和管理人队伍日趋专业。在此情况下,我认为需要关注的焦点是:无法清偿巨额债务的大型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等,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一方面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通过重整程序缩减债务轻装上阵;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将通过重整方式重资介入,全面控制重整后企业。
七
结语
各行各业都不能忽视疫情所带来的影响,而对于法律服务行业而言,尤其是破产领域,挑战中始终蕴含着机遇。我们不去定义2020年会否是“破产大年”,我们更多的聚焦于“破事”的新变化对“破人”的新要求。2020年破产领域如何发展,我们将一起拭目以待。
本期采访嘉宾
中咨律师事务所
韩传华 律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武汉大学哲学学士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韩传华律师先后在厦门大学、海南大学任教,律师执业已有30余年,长期研究并从事破产业务,参与过《企业破产法》立法工作。连续多年上榜钱佰斯破产业务领先律师名单。出版有《企业破产法解析》专著,发表有数十篇破产专业论文。先后担任过金融机构清算组组长、央企破产管理人和其他多起大中型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管理人职务。
邮箱:hanchuanhua@zhongzi.com.cn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邢立新 律师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破产重整部主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业经历:1992年毕业在司法机关工作11年;2003年开始作为执业律师,执业17年;2007年8月加入海润天睿至今。
业务领域:公司、合同、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产权交易、投融资等。
主要著作:《新企业破产实务与操作指南》丛书三册,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解释与案例解析》(撰稿人之一),人民法院出版社;《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撰稿人之一),人民法院出版社。
邮箱:xinglx@hairunlawyer.com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徐邦炜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徐邦炜律师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曾工作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至今工作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约18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在竞天公诚工作期间,徐邦炜律师已在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及超过二十个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审理的超过一千件民商事诉讼(包括执行)、商事仲裁案件、知识产权争议案件、公司清算\重组案件及逾百件不良资产、困境资产尽调、投资咨询、清收处置案件中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过专业的法律服务。
徐律师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国内及跨境商事争议、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案件、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以及不良资产投资及处置案件。
邮箱:xu.bangwei@jingt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