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 B座1017A
-
Tel.+(86)-10-65083967
(周一至周五10:00 a.m.to 6:00 p.m.)
作者 / 岳军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本文曾于2009年刊登于《中国律师》,法律品牌观察获岳军老师授权,进行连载推送。
讲述人简介
岳军, 1967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司法部恢复初期调部机关,先后在公证律师司、公证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工作,曾任处负责人、司负责人。其亲历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公证制度重建和发展的过程,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拓荒人和见证人之一。
上期回顾
十一
创立全国社团组织
参与筹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依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司法部于1985年之后作出了创立全国律师社团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1986年由部领导邹瑜、陈卓、王汝琪等负责筹备的领导工作,同时,由部里抽调相关人员原公证律师司司长谭文玑和教育司王化然、郭阳,办公厅邢玉兴、部领导秘书方向、调解司王宇等,帮助和协同公证律师司负责筹备建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具体工作。时任公证律师司司长是刘法合,副司长是丁增棋、朱乐群。按照司内分工,我所在的组织处是筹建工作的具体承办者。我和处里的同志协助部、司领导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如负责审核各地代表资格、理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代部拟文授予部、司参会代表律师资格,参与章程起草、会议文件准备以及会务等具体工作。
1986年7月10日,经过几个月的精心筹备,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京丰宾馆举行,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正式宣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首任会长邹瑜,副会长为陈卓、王汝琪、任继圣等,谭文矶为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法合司长也是副会长人选,但他自己事先提出最好不担任。副秘书长有吴念祖、丁增棋、王化然、沈白露、赵大谋。协会成立之初,设立办公室为综合办事机构,首届主任郭阳,副主任邢玉兴、方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我国惟一的全国律师组织,是全国律师的维权和自律性机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归口司法部领导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组织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推动律师工作开展;
(三)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
(六)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七)联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八)开展与国外律师团体的交流活动。
回忆1986年前后的工作,我既感怀早在公证律师司律师处时和我一起同做组织工作、对我帮助支持很大的资深老同志徐栋斌,又总很感怀当年组织处的同志们。我们组织处共有9人组成,是当时部机关人数最多的处(室)之一,兵强马壮,大家干起工作来齐心协力。我们处当时既具体负责律师组织管理工作,又具体负责公证组织管理工作,既负责资格和专业职务工作,又负责统考工作和维权工作,既负责国内律师和公证机构工作,又负责境外香港律师机构在内地和外国律师机构在华设立办事处事务,以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到境外和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事务,加之奖惩、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对外人员交流,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作为组织处主要负责人之一,对工作自当尽心尽力,又有经验丰富的老处长萨木嘎、资深老处级干部梁来芝、吴亦修的信任和帮助,又有高校毕业不久富有朝气的年轻同志晏福增、张纪军、张庆、杨金国以及1987年到处工作的王福家等同志的协助和实干,大家工作起来有声有色,顺利完成了繁重的组织管理工作任务,因此,还曾被评为部机关先进集体。抚今追昔,当年组织处较我年长的同志都已功成荣(离)退,令人敬重和怀念;较我年轻的同志的进步,更令人欣慰:晏福增现任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副主任,王福家同志从当年的处负责人之一现已履新为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杨金国曾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担任秘书长,张庆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纪军在分司后逐步被提为副司长,现在联合国难民署工作。这些当年和我一起参与筹建全国律协和律师、公证其他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的同志们,他们后来的工作与当年的工作同样很出色。
十二
创立全国公证员社团组织
参与筹建中国公证员协会
1989年,在我国公证队伍不断扩大,公证业务不断拓宽,公证事业迅速发展的情势下,为维护广大公证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员之间和国际间的交流,推动公证理论研究,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证制度,使之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司法部作出了创立全国公证员社团组织的又一重要部署,由分司后的公证司负责筹建中国公证员协会。
按照司内分工,筹建协会的工作具体由组织处负责。我作为组织处处长,在司长朱乐群同志领导下,具体起草了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成立申请,并代部起草了审核意见,供部领导核准后一并报民政部。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之时,已不同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之前无太严格要求的情况,正处在国家严格控制设立各种社团组织之际,我在具体负责报批过程中,经与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贾卫等同志多次反复沟通,才得以批准。
除上述文件起草和报批工作外,我和同志们一起共同筹备了召开公证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在回龙观饭店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中国公证员协会宣告正式成立。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到会祝贺,拉丁国际公证联盟以及部分国家的公证人组织发来了贺电。3月30日,大会通过了《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会上由我宣读了对理事会候选人的审核意见,经大会投票选举贾京平等59名同志为协会理事,组成了第一届理事会。同日,理事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举朱乐群为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肖峋、张绳祖、柴发邦、徐健、黄赤东、管振茹同志为协会副会长,徐健兼任协会秘书长,岳军、刘南征、王福家同志为副秘书长,共同组成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后因人事变动,又增补了4名理事有周强、刘和平、邓甲明和地方一名同志,调整更换3人为协会理事,有河北省的刘瑞川、刘向东和上海的缪晓宝。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公证人员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接受司法部管理。协会的任务有:
一是对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二是宣传公证制度,组织开展公证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三是支持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意见;
五是开展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公证团体及公证人的交流活动;
六是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依据协会章程,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协会进行换届。我和同志们又具体筹备了第二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大会于1994年在南京举行。会前,依据协会成立之后几年来我国公证制度逐步完善,公证事业深入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协会章程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司领导责成我对《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同时由我起草了《关于修改协会章程的说明》。会上,获得了通过。这次会上,著名法学家王家福等14人被选为常务理事。
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公证理论研究,认真组织全国公证制度及公证体制改革和发展研讨活动。适应海峡两岸形势变化,中国公证员协会和国台办“海协会”适时就公证文书使用问题与台湾“海基会”进行商谈,并逐步加强了与外国公证人组织的友好合作和交往。尤其在宣传公证制度,为广大公证人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方面,在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维护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中国公证员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
适时进行律师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参与创设“合作制”律师执业机构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不久,面对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形势,司法部着重在律师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逐步稳妥地进行了改革。
根据部、司部署,1983年3月15日,我具体筹备并参加了公证律师司在北京侣松园宾馆召开的第一次律师体制改革座谈会,即“六市一县律师工作体制改革座谈会”,有广东省、上海、天津、大连、绍兴市和东台县31名代表参加会议,这次座谈会由公律司副司长谭文玑主持,律师处处长丁增棋参加了会议。时任副部长的邹瑜同志在这次座谈会上讲了以下内容:改革是当前中央提出的很重要的工作。耀邦同志前天报告讲,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发展生产力,必须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开路,改革势在必行。邹瑜同志并和大家商讨: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有哪些有利条件,有哪些不利条件,怎么改革不利的因素?律师体制是实行企业管理,还是维持现状?“法律顾问处”名称要不要改?发展律师队伍,既不要降低标准,又不要只看学历,到底如何掌握?律师职称评定、物质待遇分配办法都要改,怎么改?请大家提出意见,供部里决策参考。天津市司法局局长郝双禄、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学章、绍兴市法律顾问处负责人秦国光等都作了很好发言,逐步探索律师体制的改革。会议的成果之一是:会后部分法律顾问处从“国家全额拨款”试点实行“自收自支和差额补助”。1984年10月,我又代部具体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及《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稿,经领导审批下发,内容是:
一、通过各种途径发展律师队伍。
二、采取多种办法增设法律服务机构。
三、改革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办法—凡收入大于支出的,实行“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支出大于收入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额提成”。法律顾问处在全面实行岗位责任的基础上搞承包责任制。法律顾问处的经费应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在银行单独立账户,条件不具备的仍由司法局代管财务,但要分开列账。
四、加强律师队伍的自身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律师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提高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要改革律师的考核审批办法,切实保证律师质量。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员试行区域内的统考,在取得经验后,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考;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改进和加强对法律顾问处的领导和监督;
六、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等。
这两个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稿,部里审定后,当年即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执行;我还参与了1985年末“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拟文和向国务院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于1986年3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向各地转发。1988年,在经过一年酝酿后,根据部、司领导意见,遵照邹瑜部长的具体指示,我和张纪军共同起草了第一份律师工作体制改革方案,即《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经司报部给予审定,司法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年6月底之前各搞一个试点。
所谓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同于此前由国家出资,按照国家核定编制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也不同于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律师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律服务主体,其主要特征:
一是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辞去原公职(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可以停薪留职)的律师自愿组合和出资;
二是律师所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民主管理;
三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是财产属集体所有制,以该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是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在时任部长邹瑜和部领导陈卓同志关心指导下,在公律司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作为试点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保定第三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永忠)和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增产)率先成立,陈卓同志亲临保定第三律师事务所,抓这里的试点工作。邹瑜同志后来曾带领王化然、郭阳及张鸣起同志亲临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看望、检查和指导,为该所题写了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著名诗句。1988年5月份之后,试点不断扩大,资深律师李国基在上海市成立了第一个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各地又相继成立了一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1989年3月底,全国已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48个。1990年,在司法部于北京重庆饭店举行的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上,时任部长蔡诚同志代表部党组充分肯定了合作制律师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成功,对先进的合作制所进行了表彰,提出了积极解决合作制所前进中遇到问题的办法。此后,司法部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形式逐步予以推广。
1993年,司法部提出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思路,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工作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深入:主要是在律师性质上有了突破,律师不再是作为国家行政干部性质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所的形式上有了突破,对新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予以肯定,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等形式并存的局面;在管理体制上也有了突破,即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而逐步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至2000年左右,随着国务院关于律师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应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精神,全国各地的国资所都逐步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十四
审慎进行公证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参与公证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设计
我国公证制度重建后,公证工作逐步得到了发展。面临国家深入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1984年6月,司法部召开了公证改革会议,进行了一些探索工作。1988年5月,为促进公证工作更大发展,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在总结既往公证工作经验和成绩的同时,提出了以改革总揽全局,加快公证制度改革步伐的意见。当时国家的有关领导王芳、康克清到会给予支持和指导。我们组织处具体负责并参与了这次会议的有关筹备、会务等工作。
公证工作不同于律师工作,无论在专业业务领域分工方面还是在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因而,在公证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都需要更加认真、审慎进行。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它专门行使国家的证明职能,因而不同于律师事务所,也不同于其他事业单位和个人。
公证体制改革的焦点问题
一是公证处可不可以从“国家机关”改为“事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是否有利于公证工作发展?改为事业单位是否影响其行使“国家的证明职能”作用?
二是财务管理上,是实行行政包干还是自收自支等。
对于这些问题,公证司曾组织过多次研讨和论证,并多次向各地公证处及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1993年,根据工作分工,我在综合大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代部起草了《公证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遵照对公证和律师工作给予过许多帮助、支持和指导的肖建章副部长的指示,我们部署了公证改革的试点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和河北省永年县公证处作为公证司的试点。当年试点改革方案虽未正式下发,但随后实践中,不少公证处已按照方案精神在运作,部分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部分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部分公证处内部实行事业化管理,公证改革的步伐有了实际进展。
1994年10月,时任部长肖扬同志邀集部分中青年干部就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举行座谈会。我作为被邀者之一,在座谈会上就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发表了意见。我着重谈了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改革现行的公证体制,将占国家行政编制属于行政机构性质的公证机关,统改为不占国家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后在经费管理上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自收自支”、“差额补助”、“统收统支”的可行性;根据需要,应提倡新设自收自支事业性质的公证机构;改革公证机构的设置原则,在按一个行政区划只设一个公证处的原则改变后,依据需要,在一市一县范围内打破区域界限可设立几个公证机构,县排序号、市起名称,统一公证机构冠名;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应实行宏观管理,改变管得过死、过细的做法。这些个人认识和建议,提供给部领导,作为公证改革和发展决策时的参考。这一年,根据司内工作分工,我曾反复修订《公证工作体制改革方案》,提供第三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暨第二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以利于公证工作改革建立在表达群众意愿的扎实基础之上。
1996年7月底8月初,公证司在牡丹江市召开了“公证体制改革试点经验交流会”。我在会上又就如何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深人发展发表了意见。当会议总结材料及我的发言报部领导后,肖扬部长针对我的发言材料批示:讲得不错。有些问题还应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研究,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事业发展道路,但又能同国际普遍做法相衔接。我以为,部领导的肯定,是对公证改革既往成果的肯定。同时部领导指出了今后公证工作改革的大方向,尚需我们坚持不懈、长期为之努力。是年底,当公证改革的一些情况和我的建议报送部领导后,肖扬部长又作了具体批示意见。肖扬同志指出:岳军同志提出公证改革“前进难度很大,后退没有出路”的困惑,我亦有同感。1993年新一任党组组建后,曾决心促使公证处从行政机关向事业单位转变,但内部思想不统一,有的地方怕打破“铁饭碗”,出现了裹足不前的局面。后来提出不搞一刀切,允许持有不同的办法,实践了几年有些发展,但未取得突破。税收问题是影响公证发展的一大问题,望继续努力,争取能联合发文。部领导上述如此明确而具体的工作意见,增强了我们迎难而上推进公证工作体制改革的信心。
如今,10多年过去了,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公证处3035个,其中,全额拨款的1815个,差额补助的371个,自收自支的849个;改制公证处1563个,其中改为事业单位的1536个,合作制的27个。公证处的名称也由过去以行政管辖区命名进行了更名,进一步明确了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和高低的做法,公证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稳步深入进行,公证各项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十五
加强境内外法律业务合作
参与创设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香港居民回内地办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何确认,摆在重建不久的司法部议事日程。在部领导的决策下,在公证律师司的努力下,从1981年,司法部开始委托8名香港资深律师,为香港居民出具回内地处理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所需的证明。继第一次委托后,1986年又委托18名香港律师,至此,司法部共委托香港律师26名。
委托香港律师的工作开始时由公证律师司公证管理处负责,从1985年组织处设立后,这项工作由组织处负责,分司以后这项工作由公证司组织处负责,公证司设立台港澳处后,又由台港澳处负责。由于我先后在公证律师司和分司后的公证司都是负责做组织方面的工作和作为公证司负责人之一,分管台港澳处的工作,因而从1985年至1997年期间,我参与并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承办人,其间前后刘南征、李梅、张纪军、宗玉惠、牛文忠、江晓亮等也都做了许多工作,外事司李和平、曹平也参与了赴港考察工作。
1981年和1986年的两次委托,称为“委托香港律师”。从1991年第三批委托起,鉴于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是在港取得“国际公证人”身份的香港律师中,经司法部考核考试合格后,才委托为香港公证人,出具香港居民赴内地处理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所需证明。因此,我提出,将“委托香港律师”改为“委托香港公证人”更为确切,得到了部、司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同。此后便改称为委托香港公证人,并经一致努力,使委托香港公证人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在建立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开展委托公证人工作过程中,我在领导和同志们帮助支持下,主要承办了以下工作:
1、先后具体承办了委托公证人的考核、培训、考试、面试遴选和审批、颁发证书及注册等工作。在委托公证人中,有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港事顾问,有的是资深律师、太平绅士和爱港爱国的社会名人。如阮北耀、何耀棣、黎锦文、张永贤、胡百熙、翁家灼、练松柏、陈子钧先生(大律师),廖瑶珠女士、香港回归后的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还有邓尔邦、付德祯、黄乾亨、王泽长先生等都是早期委托的公证人。先后担任过香港律师公会会长的叶天养、刘汉铨以及黄英豪(临时立法会委员、中国青联副主席)、刘健仪(临时立法会委员)、李业广(行政会议委员)、吴少鹏资深律师、简家聪资深律师、简松年资深律师、李矩林资深律师、刘佩芳资深律师等,都是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这些注册执业的委托公证人,都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他们以爱国爱港的热情和积极负责的精神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较好地满足了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民事经济交往的需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司法部共委托香港公证人210人:除已述1981年第一批8人,1986年第二批18人外,1991年第三批23人,1993年第四批39人,1995年第五批122人。据公证司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经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就有40多万件,促进了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的交流,沟通了贸易、投资信息,同时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制度间的法律冲突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为了使委托公证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起草《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和公证司同志们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在港设立的协会)的意见,于1995年2月22日由肖扬部长签发部令实施。该《办法》对委托条件、申请程序、注册条件及程序、办证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委托前的培训和对会讲普通话的语言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使委托公证人的工作有章可循,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3、1996年底,关于香港回归后委托公证人制度存废问题,肖扬部长批文指示应着手研究解决,责成公证司积极主动把此事抓起来,分管副部长张耕同志当天批示时任公证司副司长的段正坤同志和我两人研究提出意见。此后我曾拟文就香港回归后,两地法律如何衔接,以及外交部关于认证方面所持不同意见等情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向部领导汇报了对“一国两制”下两地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以及坚持发展公证委托人制度的意见。1997年初,我同正坤同志与福森、张耕副部长及办公厅主任孙鸿翔等同志一起又认真研究了1997年后两地公证文书使用问题。就在当年2月上旬,张耕同志还在我就此问题上报给部领导的详细报告材料上批示:这份材料写得很好,有分析,有建议,颇有见解。可参考香港公司送来的材料,再作进一步修改,使之更加完善,作为我们同有关部门磋商时的依据材料;
4、为妥处委托公证人工作中面临回归后的新情况,回答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提出的今后如何办证有关业务方面的新问题,以及调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和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工作上的不同意见,我和牛文忠等同志作为司法部的代表于1997年5月下旬赴香港参加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第九届年会,并和委托公证人代表及香港公司代表促膝交谈,化解了协会与公司的不同意见。我在大会讲话中也明确希望协会和公司在工作中要多联系、多沟通、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做好工作。同时,听取了委托公证人协会关于香港“九七”回归后继续坚持委托公证制度,完善深入发展这一制度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商谈。
委托公证人制度从”委托香港律师”一件具体事情开始到发展成为一种法律制度,这是司法部在法制建设上的创新,是解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公证文书往来使用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是中国公证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一国两制”的现实情况下,保障证明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的需要。这一制度为香港居民、法人到内地处理民事和经济法律事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适时解决了在一个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法律区域间证明文书相互确认的问题。这一制度创设20多年来,推进了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交往,在“一国两制”的经济社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确为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交流与合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团结了香港法律界人士,为香港的回归和回归后香港的繁荣稳定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积极作用。
此外,司法部于1987年7月,由时任部长邹瑜签发了《关于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请示》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责成公证律师司进行这项工作,我所在的组织处具体负责审核报批。几年中,美国、加拿大、新加坡以及尚未回归的香港地区著名律师事务所相继在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设立了办事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该办事机构所属国(地区)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咨询服务,为外国、香港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来内地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接受中国律师所的委托,为中国法人和公民在中国境外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
开展境外法律服务工作
参与筹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改革逐步深入,开放逐步扩大,为适应需要,司法部考虑如何筹建一个机构来开展境外法律服务工作,起到对外联络的桥梁和窗口作用。1986年8月,经司法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同意,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在香港设立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与对外交流的窗口公司——“中国法律咨询公司”。
考虑到公司发展需多方帮助,为便于开展工作,1987年9月,时任部长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邹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贾石先生协商,公司依托贸促会香港专利代理公司予以帮助发展,并共同签署了一个内部协议书,商定由全国律协出资60万港币、贸促会出资40万港币,作为公司的资金;公司董事会由全国律协指派4人、贸促会指派3人共同组成,董事长由贸促会指派,副董事长由全国律协指派,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方针及重大事项;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全国律协指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贸促会指派;律师由全国律协暂派3名,贸促会指派2名,以后视情况发展再定。双方协议该公司的主旨在于为内地驻香港的经济、贸易、工程、技术以及事业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向香港同胞和他们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国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关于中国的法律咨询等项法律服务。
遵照部、司领导指示,我和公律司组织处的同志,参与该公司的筹建,并承担了具体承办工作,包括与外经贸部联系和报批,配合邹瑜、蔡诚、陈卓等领导进行人员组成和具体选任工作。除了在京选任外,当时我们还对上海、广东的律师状况进行了考察,选用了深圳的资深律师麦宗炬等人。“中国法律咨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于1987年10月正式成立,第一任董事长由贸促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柳谷书兼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原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任继圣担任。该公司成立后,开始只限于律师业务,开展得比较困难,经济效益并不理想。
1991年,随着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人数的逐步增加,香港发往内地的证明文书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便于内地公证书使用部门对委托公证人的签名章及出具的证明文书的辨认,保证公证文书质量,维护香港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两地交往中尤其是在婚姻方面,内地当事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不容忽视,更显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重要性。时任公证司司长朱乐群提出,对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增加一个审核加章转递(认证)程序,把一道关是非常必要的。就这件事情,朱司长和我在香港与新华社香港分社协调部的领导进行了研讨,交换了意见,也听取了部分委托公证人的意见,得到了委托公证人的认同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支持。于是,我们向部领导汇报提出在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加章转递工作,也得到部领导的同意,但终因司法部在港已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境外机构审批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再设新公司而未予批准。经部、司研究,这项业务挂靠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司法部提出的对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进行审核加章转递工作,曾遇到有关部门不理解甚至反对。但在香港发往内地公证文书日趋增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公证文书的质量,推进境内外交往健康发展,为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朱乐群司长、我和赵霄洛多次与国务院港澳办沟通,港澳办香港政务司司长王凤超(后提任办副主任)、副司长徐泽终于表示同意我们的意见。在新华社香港分社和国务院港澳办的支持下,也为了尊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不引起“英国人敏感”的意见,司法部同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设办事处,承担加章转递工作。关于设立深圳办事处事,部、司责成我与深圳司法局联系,请他们帮助办理了设办事处的相关事宜。办事处设立后,虽然是以香港公司深圳办事处名义进行加章转递,但为了方便香港当事人,此项业务仍在香港进行,司法部派出公证司赵霄洛同志、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欧杰坤同志赴港承担加章转递工作,后赵霄洛同志返京由刚刚成立不久的国家公证处黄安江接替。加章转递工作1992年开始时在港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单独列帐,这项业务收费属规费性质,除业务开支、人员费用开支,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国家。1993年这项业务收费被并入公司财务,办公地点也并入公司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也增强了公司的活力,对公司后来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打下了经济基础。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司法部创设的、在香港登记注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公司机构不断扩大,从公司初期只办律师业务,到后来在深圳设立办事处承办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加章转递;应香港回归前香港律师公会要求,公司又设立了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逐步展宽,业务量不断增多,为各界客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中国法律咨询和较好的法律服务。